《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了規范和加強自治區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結合自治區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我們會同自治區文物局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規范了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等流程,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區文物保護工作。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包括七章27條。
第一章,總則。包括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專項資金的定義和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使用和支出范圍。明確了專項資金6個方面的使用范圍及使用方向。
第三章,職責分工。明確了財政部門、文物局及項目單位的職能職責。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和分配。明確了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分配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明確了資金的下達使用要求。
第六章,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明確了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則。
三、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主要適用范圍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自治區級及自治區以下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革命文物利用片區的文物本體維修、保護與展示,包括: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以及防災減災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字化保護,預防性保護,文物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突發應急性文物保護項目等。對非國有的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在其經批準的文物保護項目實施完成并經過評估驗收后,可給予適當補助。
(二)考古發掘。主要用于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重要考古遺跡保護展示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考古發掘現場臨時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三)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于國有或其他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革命文物的搶救性保護,預防性保護,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字化保護與利用,自治區重大展陳策劃布展等。
(四)長城保護。主要用于全區長城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四有”檔案、巡查巡護、保護標志、界樁設立、重要點段圍封保護和保存環境治理等。
(五)文物保護組織管理。主要用于自治區本級文物部門開展的規劃編制、宣傳推廣、購買服務、社會教育、人才培訓、績效評價等行業管理支出。
(六)經自治區文物局和自治區財政廳批準的與文物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該《解讀》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疑問的,可向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咨詢。
自治區財政廳:高亞男 0471-4192275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王陽 0471-6355751
政策發布: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